青海加强水土流失治理见成效浏览次数:601 发布日期:2005-09-07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勘查安世远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青海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法加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综合治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执法管理工作,是青海省采取的有效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以来,青海省相继颁布了禁伐、禁垦、禁牧、禁采令,制定完善了水土保持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综合治理、开发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管理、监测网络、监理和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自2001年黄河、长江源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监督工程实施后,全省39个县市都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水土保持法细则》、《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及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成立水土保持工作站和监督站,组建了各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领导小组,设置了206名专职监督员和292名兼职监督员,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省、州(地市)、县三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网络,以及由15个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组成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技术体系。全省已累计开展各级执法检查319次,督促大中型开发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95项,审批各类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479项,查处违法案件89起。并通过投入588万元,实施返还治理示范工程3项、治理面积404公顷;以国家重点项目涩—宁—兰输气管道工程水土保持生物措施后续治理,作为全省水土保持示范样板工程,建立了5个示范区,有力推动了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起到了典型示范作用。 在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执法管理工作的同时,青海省立足保护“上土上水”、恢复江源生态这一目标,始终以治理水土流失为核心,坚持以预防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开发为主线,建设以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保土蓄水耕作措施相结合,山、水、田、林、路相配套的小流域群防体系,大规模治理水土流失。 到去年年底,全省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317平方公里,完成治沟骨干工程88座、淤地坝建设258座及小型水保工程万余项,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 307条。2002年以来,该省又相继开展了生态修复工程和源区预防保护工程,推动了保土保水措施的落实,使大江大河源区水源涵养功能明显回升、输入泥沙量有所下降,江河源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5-8254-HJB)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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