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煤炭开采引发地灾

浏览次数:578  发布日期:2006-03-09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

王定保

随着煤炭资源价格上扬,在开发商追逐利润和地方追求经济发展的双重夹击下,大规模的资源开发使一些资源开发热点地区开始出现环境危机,滑坡、崩塌、崩陷等地质灾害日趋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

据了解,云南省富源县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庄和居住区共347处,造成576424580人受灾,民房开裂、倒塌13090间(其中全塌865间),直接经济损失达6487万元。其中,因采矿造成村庄塌陷涉及7个乡镇、17个村委会、41个村、22359525人,5772间民房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3465万元。地质灾害不但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当地老百姓的生产生活,而且已成为影响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云南省国土资源的调查显示,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中型矿山各类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亿多元,矿山地质灾害造成1200多人死亡,占用和破坏土地4.2万多公顷。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的调查显示,省内地面塌陷已由原来的以岩溶塌陷为主,演变为以采矿业引起的地面塌陷为主。

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很复杂,但往往是发生了灾害后,互相推卸责任,常出现责任不清的情况,这是因为责任认定体系没有建立,没有科学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和行之有效的操作方式,出现筹集资金难、落实责任难、补偿安置难,协调矛盾难等问题也就在所难免。

地质灾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难以估量的。因此,我们必须从百年大计出发,认真研究制定科学的全面的总体规划,要做好科学的预测和论证,要经过严格的科学评估和计算。在注重矿产资源开发的同时,必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集中统一的原则。在管理目标上,要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规划在矿产资源配置上的宏观调控作用。对矿产资源的供应总量、利用结构和合理布局的调整,要坚持适应本地区的特点和经济发展要求,采取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等不同政策。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所需经费多的系统工程,因此,还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这项工作。要加大《土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保护意识,做到群众知法,矿山企业懂法。要把法律法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把引发的灾害解决在萌芽状态。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是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煤炭企业因采煤造成地质环境破坏以及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必须由煤炭企业承担。同时,要实行打击非法开采零报告制度,加大打击非法开采的力度,还林、还草、还耕、还周边群众一个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可借鉴部分地区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或保证金的管理办法,来治理采煤引发的地质灾害。                (作者单位:云南省富源县国土资源局)(6-02134-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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