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区域生态需政策法律呵护浏览次数:417 发布日期:2006-03-23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勘查农工党中央建议: 应尽快建立环渤海区域政策法律协调机制, 发展环境友好型区域经济 今年两会,农工党中央就“建立环渤海区域政策法律协调机制”提出建议案。 农工党中央认为,渤海的环境和资源已经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主要由陆源污染、船舶运输、油气开发、捕捞和养殖等活动所造成。严重的环境和资源问题,可能会削弱包括天津滨海新区在内的环渤海区域的经济发展能力。 农工党中央指出,由于环京津地区是全国生态安全保证程度最低、特大城市周边贫困程度最严重的地区。目前,环京津贫困带已经造成区域环境恶化、湖泊河流干枯断流、湿地山泉消失、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直接威胁着环京津冀地区的城市供水安全和大气质量改善。京津冀的各城市如果推动了当地稳定的水源供应,将供水安全保障寄希望于2010年的南水北调工程,将十分危险。环京津地区的贫困和生态问题,事关整个区域的现代化进程和生态安全全局。如果环京津贫困带一直存在下去,大量低素质劳动力涌入城市,将会形成城市新的贫困阶层和贫困居住区。环京津贫困带的存在,不仅威胁京津冀地区的生态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也会影响北京的形象。 因此,农工党中央建议:应尽快建立环渤海区域政策法律协调机制,发展环境友好型的区域经济。首先,建立环渤海地区各省市规划的统一协调机制。在中央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各省市在制定省一级规划时必须进行相互磋商,都要以区域的大战略、大目标为发展前提,既要考虑本地区的自身利益,也要顾及对周边地区的不利影响,避免各地区之间的重复建设、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 其次,建立环渤海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鉴于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为保障本区域的环境安全,必须把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作为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来考虑。应当大力保护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区,明确划定保护地区或限制发展地区,进行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保护缺水地带的农田和林地,发展生态绿地,改善地表覆盖状态。对于因被划为特定生态区而可能致贫的地区,由中央政府统一协调,按照利益和成本分担的原则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保障环渤海区域内各地区的持续协调发展。 第三,对京津冀地区的发展施行环境优先战略,严格控制环境污染的项目投资,优先发展环境友好型的产业。基于环渤海区域各省市的区位特点,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投资建设。京津冀地区是人口密集区,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再加上北京是我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因此,这些特殊性决定了京津冀的经济发展必须是优先考虑环境的承载力,将环境友好型产业作为发展的重点和项目审批的基本条件。 第四,制定环渤海区域发展法规。建议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区域经济的经验制度化、规范化,使环渤海地区的发展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丽 华)(6-0314-A4-KYB)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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