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探矿先过环保关

浏览次数:585  发布日期:2007-04-12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今后,若在西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必须先编报《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保护工作方案》。这是近日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出的通知中,对加强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通知》还要求,在此前已经办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延续)的矿产勘查项目,必须补做《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保护工作方案》,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通知》中划定了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勘查的范围。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禁止在机场、国防工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划定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城镇规划区及周边一定范围以内,铁路、重要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重要河流两侧一定距离内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限制地质灾害危险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严格控制在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主导生态功能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通知》规定探矿权人要建立环境保护机构,配备专(兼)职环保人员,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通知》要求各地(市)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彻底关闭位于禁止探矿作业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对没有按照勘查实施方案或勘查设计进行作业、《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保护工作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勘查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或关闭。

(姚  闻)(2007.3.31,中国矿业报,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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