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产资源勘查需过环保关

浏览次数:654  发布日期:2007-06-15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阶段环境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阶段环境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近日下发,通知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范围、矿产资源勘查阶段的环保审批、勘查区环境恢复和治理验收等方面,对西藏矿产资源勘查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严格的规范。该通知的出台,标志着西藏在矿产资源勘查阶段开始介入环境保护和监管程序。矿产资源勘查需过环保关,这在全国范围内也是首次。至此,在西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整个过程中,从前期勘探,到采矿权的审批,再到矿产资源开采和项目竣工后的验收,都贯穿了对环境的严格保护和监管。西藏地勘局副总工程师陆彦透露,“如果西藏的矿产资源在环保的前提下,能得到有效、正规的全面开发,西藏矿业年总产值在5到10年内有望达到100亿元以上,矿业将占到西藏区内生产总值的1/3,它将是西藏具有造血功能的最大产业。”在看到西藏矿业巨大发展前景的同时,如何在资源开发过程中保护西藏脆弱的生态环境,严格对环境的监管,以实现西藏矿产资源的有序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良性转化,是自治区政府一直以来在西藏矿产资源开发中最为关注的问题。在西藏2006年开始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中,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区政府常务副主席郝鹏提出了“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思想不能动摇;坚持可持续的发展,要有序、合理地开发,决不允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思想也不能动摇”的总原则,体现出西藏自治区政府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坚持环保优先的政策。到2006年,西藏已经全面禁止了严重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砂金矿的开采,西藏自治区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的力度可见一斑。在《西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中,自治区明确提出截至2007年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全面完成时,要实现“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的目标。整顿和规范工作开展一年多来,西藏自治区环保主管部门从保护西藏脆弱的生态环境着眼,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人毛,与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一同积极探索各种有效措施,以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管和审查力度。一方面,在此次整顿规范过程中,西藏自治区环保主管部门发挥重要的执法监督作用,深入实地对矿山监督检查,并加大了查处力度。对在矿产资源开发中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进行了排查,加大了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关闭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的矿山;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或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另一方面,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形成环境保护和监督长效机制,才能够保障整顿成果,规范今后的工作,才是实现西藏矿业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为此,西藏自治区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在原有的基础上,对以上各项管理行为中存在的环境保护和监管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形成了一套严格且较为完备的环保监管体系,此次出台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阶段环境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就是对这一体系的一个创新性的补充。截至目前,从前期的勘探,采矿权的审批,到矿产资源的开发,再到项目的竣工,经过严格的环保审批手续和监管措施,西藏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环环相扣,做到了防范与监管共存,规划与实施并进。在最初的矿产资源勘查阶段,按照新规定的要求,探矿权申请人在新立和变更勘查许可证时,需要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报《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保护工作方案》,勘查结束后,将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保护工作方案》对勘查区环境的恢复和治理组织验收。其次,在进行采矿权的审批时,申请人需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向西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中需要详细制定开采期间的各项环保措施,以及开采完成后对环境的恢复方案,在该环评报告审查通过后,结合安全生产、地质灾害等方面审批批文,申请人才能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这样一来,一方面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从源头上控制了新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生,另一方面对矿山企业的实力做了一定程度上的评估,从环保投入、环保意识等方面提高了西藏矿产资源开发的准入标准。另悉,2007年西藏将探索并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力求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降到最小,并使群众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毛 娜)(2007.6.2,中国矿业报,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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