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下月施行浏览次数:500 发布日期:2007-06-26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纳入政府环境责任考核 记者钟奇振报道,《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人大通过,将于下月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禁止设置的威胁饮水安全的项目和设施,将限期停业、关闭或拆除。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划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须符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同时还明确了政府保护饮用水源的责任,对政府保护饮用水源水质工作做了详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 《条例》还对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了细分;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扩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设置餐饮、娱乐设施、畜禽养殖场等。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旅游、游泳、洗涤等活动。 针对当前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出的问题,《条例》对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的保护进行了规定,要求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 (2007.6.15,中国环境报,3版)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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