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立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浏览次数:528  发布日期:2007-12-10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勘查

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生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

1124,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从而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有法可依。该条例从200831施行。

条例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条例规定,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适度开发区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自学成才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秦岭是中国的南北分界线,地跨温带、暖温带和北亚热带,是嘉陵江、汉江及其支流丹江的源头和主要水源地。秦岭生活着大熊猫、金丝猴、羚牛等珍稀动物和植物。

(筱 美)(2007.11.28,中国国土资源报,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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