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宁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跟踪问效浏览次数:531 发布日期:2018-07-24 分类:矿山地质环境7月9日,陕西省宁强县委、县政府召开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会并印发工作方案,决定利用一个月时间在全县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恢复大会战,按照“一企一策、一矿一策、一点一策”的要求,逐个盘点“过堂”,确保8月10日前全面完成全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任务。 宁强县明确,这次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范围为县域内所有矿山(含已关闭矿山)。保留矿山要严格按照已编制的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林地恢复方案等,落实“边开采、边治理”措施,完成矿山生态环境阶段性恢复治理任务;关闭矿山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确保达到断电、封路、拆除房屋设备、人员清场、现场清理干净、注销相关证照的要求,全面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任务。 为确保本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宁强县成立了以县委书记为第一组长、县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县级领导包抓制,由县级领导深入包联镇(街道办事处)督导协调,督促企业按要求落实生态治理恢复措施。 宁强县强调,各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责任。各镇(街道办事处)作为直接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成立工作组进驻矿山,全程参与、蹲点督促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自身职责,加大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确保恢复治理成效。各矿山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自觉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落实资金认真开展恢复治理。对拒不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或不配合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企业,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治理,费用由企业承担,对拒不承担治理费用的企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诉,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县纪委(县监察委)对此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全程跟踪问效,适时对慢作为或失职渎职的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严肃问责。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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