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修正水资源地方法规 明确地热水、矿泉水纳入矿产资源管理,开采单位需缴纳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浏览次数:566 发布日期:2010-05-20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 记者孙秀英报道,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最近审议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规定,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和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附件下载:
|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