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修正水资源地方法规 明确地热水、矿泉水纳入矿产资源管理,开采单位需缴纳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浏览次数:550  发布日期:2010-05-20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

    记者孙秀英报道,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最近审议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规定,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和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据了解,按照修改前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的规定,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只需缴纳水资源费即可,无需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将地热、矿泉水明确为矿产资源,原国务院法制局、地矿部、水利部也曾多次协调问题,明确矿泉水、地下热水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所以,修改前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有些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
长期从事海南地热资源与矿泉水研究的专家李福表示,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地热水、矿泉水进行勘查,仍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而按照修改前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探矿权人探明了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却无法取得相应的采矿权,因此不利于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勘查地热水、矿泉水。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解释称,地热水、矿泉水此前与一般自来水相差无几的收费,无法体现地热水、矿泉水的实际价值,也容易造成资源浪费。
据悉,今后海南省将地热水、矿泉水回归矿产资源管理,明确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应依法申请和取得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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