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速度赶不上破坏速度 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将强化企业责任浏览次数:542 发布日期:2010-10-14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记者王宁报道,近日召开的全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场会透露,我国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切实落实企业责任,努力做到“边开发边治理”,将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控制在最小范围。
会上,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在会上表示,尽管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做了大量工作,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速度仍远远赶不上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破坏速度。各地环保部门要坚持机制创新,落实企业责任,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新道路。 李干杰强调,一是要切实落实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企业责任机制;二是要切实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协调各部门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责任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三是要切实落实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的责任。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在会上表示,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逐步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范。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过程中,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并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结合起来。 近年来,能源大省山西在煤炭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机制落实上,特别是在长效资金机制建立上为全国提供了经验。据了解,山西率先在全国建立了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并率先建立了煤炭开发“事前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生态环境保护防线。2006年以来,山西省重点煤炭集团共提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103亿元,使用保证金33亿元。 “国家批准山西实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政策,是对企业最大的政策支持,是支撑企业真正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关键。”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伊茂森介绍,截至2010年8月,平朔公司累计提取矿山恢复保证金23.38亿元,累计支出18.56亿元用于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煤矸石综合利用等项目。 据了解,2006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山西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山西省制定了《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确立了“征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相关基金和资金、建立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等八条综合配套政策措施,按吨煤平均收取20元的标准,每年约提取160亿元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按吨煤10元的标准提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按吨煤5元的标准逐月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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