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明确 每年开展一次地灾防治专项督查

浏览次数:489  发布日期:2015-03-25  分类:防灾减灾

 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将地灾防治落实情况列为本级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对地灾防治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促检查,形成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全民动员、主动防灾的工作新格局。

 贵州省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灾防治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地灾防治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完善监测预报网络,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建立地灾防治专项资金,科学开展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负责做好突发性地灾抢险救援,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加强地灾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地灾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

 贵州省要求,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灾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规划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灾调查,编制地灾防治规划,拟订地灾防治方案,制定地灾应急预案,查明地灾特性及制定应急治理措施;会同省气象局向社会发布地灾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地灾应急调查,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组织对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灾进行治理和竣工验收,并移交责任单位管理和维护;组织专家对工程活动引发的地灾进行成因分析论证认定,参与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工程活动引发地灾的责任事故,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组织地灾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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