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督促采矿权人保护环境浏览次数:491 发布日期:2004-08-06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为促使采矿权人自觉履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承担其采矿行为导致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山东省平阴县国土资源局近日与辖区内各采矿权人签订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合同。合同规定,采矿人必须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合同-要求进行采掘。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应及时治理,县局负责监督检查。对不能履行合同要求的,县局将把采矿权人定期交纳的治理保证金转为治理费用,不予退还。 (丁芳)(7292-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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