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 规定采矿权人将矿山环境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停办或闭坑前须完成治理义务

浏览次数:660  发布日期:2010-12-07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记者杨应奇报道,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采矿权人将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按照不低于基本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登记面积、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保证金收缴标准。保证金缴存可分一次性缴存和分期缴存,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以下(含三年)的,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以上的,可分期缴存。首次应缴存保证金总额的30%,余额可按年度平均缴存,但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年全部缴清。 《办法》明确,因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更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标准缴纳保证金。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保证金和利息一并转让,由采矿权受让人承担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在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后一年内,向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江苏省要求各级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制度,加强对保证金的动态监管。对擅自将保证金挪作他用,或者采矿权人未缴纳保证金而给予办理采矿和年检手续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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