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塌陷控制与基本农田保护

浏览次数:669  发布日期:2006-03-27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程  烨矿产开采特别是煤田开采,采用低成本的开采方法和顶板管理方式造成岩石移动与地表沉降,发生地裂缝甚至塌陷的地质灾害是十分普遍的。长期以来矿区建设中流行的“地上服从地下”的观点,是一种不顾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片面资源利用观。我国煤田和油田开采对水土资源和环境造成的破坏十分典型,我们正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采矿塌陷加剧人地矛盾矿产资源的利用是耗竭性的,土地资源的利用是永续性的。从不动产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矿权的客体在开采结束后自然灭失,而地权的客体除非大的自然灾毁外,一般会永远存在。我们不应在矿权客体灭失的必然条件下,在可以预知危害范围和危害程度的情况下,伤及地权的客体,甚至使两者同归于尽。目前采矿塌陷造成持权损失仅用复垦及补偿的方式解决,对于地权主体来说是消极、被动、不完全的保护。煤炭资源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约占一次能源构成的74%,开采方法分露天和地下开采两类。我国煤炭的地下开采量约占采煤总量的93%,如果不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采空区上覆岩层的应力平衡被破坏后所产生的移动变形最终波及地表,形成下沉盆地、塌陷漏斗、台阶、地堑状陷坑、地表裂缝等,将不同程度地改变一个区域的地质、地貌、水文、土壤和植被的原始状况,使土地及水资源受到破坏和污染,并且造成区域景观及生态环境的严重损害。采矿塌陷使耕地面积减少、质量退化,加剧了人地矛盾,还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给矿区和资源型城市在资源衰竭后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隐患。控制采矿塌陷的对策建议完善法律,切实保护矿区的基本农田目前,我国有关土地、矿产、环境、农业、森林、草原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比较齐全,但是在调整同一种行为的规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一些漏洞或冲突,需要进一步整合和完善。如《矿产资源法》第二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六种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但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议在《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修改的过程中,明确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特殊保护规定。严格执法、司法,切实保护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农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采矿塌陷造成耕地或村庄住宅用地的破坏是对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直接侵害,是触犯法律的侵害事实。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就开展了关于采矿引起的岩石与地表移动变形规律的研究,并将地表移动变形的预计方法应用于“三下开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由于认识不足,长期以来我们并未把耕地下采矿列入研究的目标,然而实践说明采矿塌陷的规律是可知的,控制采矿塌陷在技术上是可以做到的。现在必须从对《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执法与司法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应当采取事前的保护措施,预防采矿破坏耕地事件的发生。控制采矿塌陷,综合采用新技术保护基本农田按传统技术方法,像保护建筑物一样保护基本农田,可采取预留保安煤柱法、均匀快速机采法、采空区充填(水沙)法、安全采深法和隔代留采法。加强矿区地质灾害的动态监测与土地生态监测,并设立以耕地保护为目的的岩移观测站,采用“3S”技术提高数据采集、处理及综合分析效率和质量,建立可靠的岩石与地表移动变形的预测模型。建立矿区地籍与矿籍复合的信息系统,加快地政与矿政统一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进程。协调土地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土地资源与矿产资源作为立体空间,应该相互协调。在确定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立项前,应做好矿区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工作,如矿产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等;在矿区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应当考虑矿产资源的性质、储量、可开采性等因素,综合确定矿区土地开发规模。(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数字资料我国煤田开采造成塌陷的土地面积较大。根据对煤炭大省山西进行的典型调查,每开采1万吨煤平均要塌陷土地约0.27公顷,最高达0.53公顷。据《中国土地年鉴》统计,1978年至2000年我国共生产原煤160亿吨。按每开采1万吨煤塌陷土地0.3公顷、塌陷地中耕地占70%的比重计算,这20多年里采矿塌陷破坏耕地达500万亩。2001年至2010年,我国将产煤75亿吨,采矿塌陷破坏的耕地将达240万亩。若基本农田占比按80%计算,10年累计将有190万亩基本农田被破坏。我国目前土地复垦工程项目的80%以上为采煤塌陷地的整理,在采矿破坏的土地中,黄淮海地区有90%以上为高产农业区,华东、华北的采煤塌陷地多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                             (6-03045-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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