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与矿产开发浏览次数:681 发布日期:2005-03-14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时政 ——第三次地质环境与土地利用研讨会综述许 坚中国土地学会和中国地质学会于日前联合召开第三次地质环境与土地利用研讨会,会议的主题是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必须重视地上地下协调发展专家们提出,我国的不少平原地区,如山东济宁,河北唐山,河南平顶山,安徽淮南、淮北等地,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由于开采不当,当地耕地遭到严重破坏。如何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保护基本农田,实现地上地下协调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避免重蹈辽宁阜新等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覆辙,是当前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修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进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关注的问题。专家们列举大量事例说明,矿业开发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使生态环境不同程度地受到破坏;越是强力开发,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越严重。目前,矿区生态环境问题尤其是采煤塌陷,成为制约矿业城市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平原地区耕地质量高、耕地保护的任务十分严峻,加之人口密集,人与地、耕地保护与矿业开发形成了尖锐的矛盾。专家们认为,虽然煤炭、石油等能源短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应充分保障能源矿产的开发,但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过去那种只注重地下不管地上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统筹下,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解决耕地保护与采矿的矛盾。统筹规划基本农田与矿产开发专家们认为,解决基本农田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的矛盾,要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协调。在规划采矿的相应范围内不应划定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也不应再允许采矿。目前,许多地方存在两个规划不衔接的问题。专家们建议,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应统筹考虑矿物能源开发对土地的需求。在煤炭、石油等集中产地,应适时开展利用总体规划,以便统筹安排矿物能源开发用地,并按照用地单位开发建设的进度,本着从严从紧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类下达用地指标。对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并按规定补划基本农田,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采用先进开采技术减少塌陷专家们认为,地下采矿总会有同程度地造成地面塌陷。地面塌陷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预测的,它与开采深度、采空区大小、煤层倾角、顶板岩性、采煤方法等都有关系。采矿时应尽量采用保护性开采技术,减少塌陷造成的损失。有专家介绍,目前国外采用的保护性开采技术有:条带开采,房柱式开采,井下充填(固体废弃物、固凝剂等),注浆减沉以及地下气化开采等。也有专家认为,借鉴国外的开采技术要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如房柱式开采方法造成的地表塌陷不易预测,也不规整,塌陷地不便利用。多数专家认为,目前急需制定加强保护性开采技术推广的政策和法规。采矿业特别是采煤业必须改变只重煤、不重人,只顾地下、不管地上的生产方式,重视引进保障安全生产和减少地面塌陷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地上地下协调发展,也是推动采矿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有效举措。加强矿产开发用地复垦关于加强矿产开发用地复垦工作,特别是对《土地复垦规定各已不符合实际、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继续实行并完善“谁复垦,谁使用,谁受益”的优惠鼓励政策。因地制宜地确定土地复垦的标准和方向,把土地复垦中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起来。实行严格的采矿权发证及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制度,在审批中把土地复垦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严格把关。实行土地复垦保证金或押金制度,只有在业主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才退还保证金或押金。实行建设用地供给与土地复垦挂钩,业主按要求履行复垦义务后,再次申请用地才予以受理审批。多渠道筹集土地复垦资金,如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对由土地复垦费专项资金治理恢复的土地进行有偿使用,争取从矿产开发、燃煤发电、烧制砖瓦等生产中提取土地复垦补偿资金,并建议国家从公共财政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开展企业复垦筹备金征收试点,建立国家复垦基金。动员社会力量投入土地复垦与保护矿山环境。采用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比如,从土地生态系统中演变的综合监控技术已在晋东南的晋城煤矿区、潞安煤矿区,江苏徐谢州煤矿区,安徽淮北煤矿区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完善矿业用地管理制度有专家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矿业用地的规定很少,导致矿业用地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应从完善矿业用地管理制度入手,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发展。专家们认为,目前矿业用地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在修订《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时协调解决:一是矿业权和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谁先产生的问题;二是矿业用地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时,征地补偿费用不足以解决失地农民长期的生产、生活问题;三是土地利用规划、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审批权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而采矿权的管理主体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而采矿权的管理主体为国务院、处、市、县四级政府,审批主体不一致造成诸多问题;四是法律规定矿业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但按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管理矿业用地,不符合矿业用地的实际情况等问题。发展循环经济势在必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我国矿业的整体模式仍属粗放型传统经济模式,全行业特点属资源高消耗、低利用、低回收、低效益、高排放、高污染,造成矿区环境日趋恶化,资源保障程度不断下降。有专家认为,以循环经济理论发行传统矿业经济热在必行,其效益是多方面的:一是资源循环利用可弥补矿产资源不足,缓解储量危机;二是减少废弃物排放污染,改善环境;三是减少能耗和用水;四是以加大废金属回收再利用来减少采矿量,直接减少矿山生产伤亡事故;五是降低成本,节约资金,扩大生产投资;六是增加就业机会。 (5-2055-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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