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施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

浏览次数:698  发布日期:2007-04-26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企业必须为环境保护“买单”记者日前从重庆市政府了解到,重庆市将从今年起正式施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企业必须为环境保护“买单”。按照“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等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是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据介绍,保证金将采取预提、单独存储的方式,专项用于因采矿造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的治理项目,以及因采矿造成的植被、土壤、地下水、地形地貌等矿山环境破坏的恢复保护项目。矿山企业根据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开采方式的不同,保证金预提比例也不同:年产矿在5万吨以下的,保证金缴存额度为150万元;年产矿5万~10万吨的,缴存额度为200万元;年产矿11万~30万吨的,缴存额度为500万元;年产矿31万~50万吨的,缴存额度为800万元;年产矿50万吨以上的,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在采矿过程中,矿山企业应按照相应的要求对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恢复。在矿山停办前,矿山企业要完成环境治理工作,凡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矿山企业,可提取保证金余额;如未对环境进行恢复或恢复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相关部门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使用其预提的保证金进行恢复治理工作。(曾 立  文 晶)(2007.4.17,中国矿业报,B2版)
附件下载: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