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开征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

浏览次数:604  发布日期:2007-04-24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保证金数暂按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中的工程核算造价的1.3倍核定特约记者张步雄、通讯员周玉炳报道,从今年4月起,福建省莆田市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制度规定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辖区矿山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收取,与采矿人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并组织财政、环保、林业、水土行政等有关部门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进行审核、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验收工作。规定新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申请人在采矿权登记前、已取得采矿权的采矿人于4月30日前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上交,经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核认可后,与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数暂按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中的工程核算造价的1.3倍核定。保证金可根据采矿权出让年限按年平均收取。现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至今年4月30日剩余的有效期限不足一年的,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可分两次平均收取;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可分三次平均收取;依此类推。每次收取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30日前,并与矿山年检挂钩,不按时缴交保证金矿山,年检不合格,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2007.4.11,中国国土资源报,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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