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开征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浏览次数:585 发布日期:2007-04-24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保证金数暂按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中的工程核算造价的1.3倍核定特约记者张步雄、通讯员周玉炳报道,从今年4月起,福建省莆田市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制度规定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辖区矿山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收取,与采矿人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并组织财政、环保、林业、水土行政等有关部门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进行审核、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验收工作。规定新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申请人在采矿权登记前、已取得采矿权的采矿人于4月30日前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上交,经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核认可后,与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数暂按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中的工程核算造价的1.3倍核定。保证金可根据采矿权出让年限按年平均收取。现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至今年4月30日剩余的有效期限不足一年的,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可分两次平均收取;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可分三次平均收取;依此类推。每次收取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30日前,并与矿山年检挂钩,不按时缴交保证金矿山,年检不合格,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2007.4.11,中国国土资源报,4版)
附件下载:
|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