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开征矿山地灾保证金

浏览次数:593  发布日期:2005-05-30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根据矿种、开采面积、标高差等确定缴存数额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制定出台《矿山地质灾害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开征矿山地质灾害保证金。这个山西首个市级矿山保护地方性法规明确、根据矿种、开采面积、标高差等确定各矿山缴存的地灾保证金的数额,并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奖罚。《办法》规定,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有缴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的义务,并明确规定了保证金缴存比例。按照矿区范围面积、标高差、影响系数等,煤矿矿山将缴纳50万地~200万元不等的保证金,金属矿山将缴纳10万元~200万元不等的保证金,非金属企业将缴纳10万元~100万元不等的保证金;保证金总额在5万元~30万元的的首次缴存金额不低于5万元,30万元以上的首次缴存比例不低于保证金总额的30%,余额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分年度缴存。《办法》明确,保证金归采矿权人所有,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集中收缴,专项管理。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连续5年按规定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的采矿权人,一次性返还5年缴纳保证金总额的30%。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要责令限期缴纳,同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可并处3万元以上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巨革)(5-5131-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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