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全力预防矿山地质灾害 拟出台矿山地灾防治保证金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534  发布日期:2010-07-22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
    记者邢云鹏 薄云山报道,为加大防治矿山地质灾害力度,山西太原市拟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草案)》,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太原是一个矿业大市,长时间、大规模、高强度的开采,加之地灾防治意识淡薄,导致该市矿山地质环境逐年恶化。近年来,太原市已经投入1.4亿元加强对矿山的地灾防治工作。记者近日从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截至6月28日,《办法(草案)》网上征求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100余条。
    此次拟出台的《办法》规定,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缴存标准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提出,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山治理完毕,经验收合格的,将返还保证金的80%;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经验收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主管部门集中组织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及利息中列支。对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支付治理费用的,由原采矿权人承担。
采矿权人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由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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