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探索生态补偿机制

浏览次数:564  发布日期:2005-06-14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勘查
 保护者受益 损害者付费  受益者补偿记者李风报道,5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将酝酿半年之久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送审稿)》提交到杭州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意见》明确提出,把生态资源保护和利用定位于“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消费”,通过政府调控与市场化运作,逐步建立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的生态补偿机制,以制度创新实现生态保护的经济效益化。杭州市推出的生态补偿机制属全国首创,其宗旨是对损害资源与环境的行为进行成本收费,受益于环境者有责任和义务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人们作适当补偿,采取行政、经济相结合的手段,给生态投资者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值,达到保护资源与环境的目的。在实施过程中,市政府按照“保护者受益、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这一基本原则,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具体制度,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引导社会参与,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动作方式。同时杭州市将拟订领导干部生态保护考核指标,并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对下辖区、县(市)实施生态补偿的重要依据。从今年起,杭州市财政奖在原有1.5亿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再新增5000万元,使专项资金总额达2亿元。在资金的安排使用上,各部门将结合年度环境目标考核结果来安排项目,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扶持力度,并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作用明显的项目予以支持。同时,杭州市将建立包括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万元GDP能耗、万元GDP水耗、万元GDP排污强度、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和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在内的一套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评价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生态补偿标准。据悉,到2007年,杭州市将争取在全市范围内推出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和排污权的有偿交易。现阶段争取在县级行政区域单元内开展企业间的排污权有偿交易试点。政府有关部门将根据环境功能要求,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后,以一定的价格将定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给企业,企业拿到排污权后,也可以互相进行交易。生态效益也要量化相  子在矿山环境治理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一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恢复治理矿山环境,另一方面破坏环境的行为却屡禁不止,甚至治理赶不上破坏。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破坏环境的地方或企业付出的环境成本太低,而为社会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又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生态效益成了难以兑现的空头支票。杭州市新近推出的生态补偿机制,将生态资源定位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使生态效益成为定量的货币支出或收益。在具体实施中,生态补偿评价体系让生态环境的“损害者”或“保护者”按补偿标准付费或得到补偿;领导干部生态保护考核指标,又给地方政府套上了生态保护的“金箍”。这种政府调控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有利于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有助于约束乱采滥挖、破坏矿山环境等滥用生态资源的行为,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编后                             (5-5264-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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