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开发应建生态补偿机制

浏览次数:596  发布日期:2006-04-27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挖走了资源  留下了污染  破坏了生态记者刘晓星报道,为了促进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主办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研讨会日前在北京召开。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煤炭处、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能源业务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的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山西、陕西等6省(区)环保局、国内大型煤炭企业及煤炭设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代表,共60余人参加会议。这次研讨,与会代表分析了煤炭开发面临的环境形势,介绍了国内外的先进环境管理经验,探讨了煤炭发展中环境保护的前沿理论和重大实践问题,提出煤炭环境保护的总体思路。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对新建、改(扩)建煤炭项目提高环境准入,实现“以新带老”,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生态欠账是当前煤炭环境管理的首要任务。与会代表一致认为,首先必须加强部门协作。建议尽快建议各相关部委的协调机制,加强煤炭开发规模和布局等宏观管理,在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二,全面开展规划环评。应尽快组织、落实矿区规划环评,从规划层面上控制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提出指导性、控制性指标。第三,要严格环保审批。涉及到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的项目,居民搬迁规模较大且难以妥善安置的项目,煤矸石、矿井水、瓦斯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较低的项目,以及煤炭开采后对地下水和地表水资源会产生严重影响的项目,原则上应不予批准建设。第四,推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缺失,已经成为矿区生态恢复和重建的主要障碍。有关部门应尽快推动该项机制的建设,使生态补偿成为责任明确、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使煤炭工业的生态补偿进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6-04112-H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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