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法规保护“三江”遗产

浏览次数:540  发布日期:2005-07-04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遗迹/地质遗迹和化石
王正端在广泛考察、调研、论证基础上制定的《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近日通过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十届十六次会议的讨论,拟于2005年7月1日正式执行。“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是我国乃至世界生物多样性的资源宝库,矿产、景观等自然资源丰富多彩,也是全球诸多珍稀、濒危动植物的最后遗存地带之一。云南省制定出台这部地方性法规,旨在进一步推动对这一珍贵遗产的有效保护及科学合理开发。区别类型  分级保护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明确指出,“三江并流”遗产地专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划定,位于滇西北横断山脉的怒江、澜沧江、金沙江流域的部分特定自然地理幅员,由高黎贡山(北段)、白马—梅里雪山、老窝山、云岭、老君山、哈巴雪山、千湖山、红山等8大片区组成。《条例》界定的保护对象,包括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遗产地风景名胜地区两大类。其中,遗产地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保护区禁止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擅自进入,实行最严格的控制和管理;缓冲区可经主管部门批准选 点进入从事科研和观测;实验区可经批准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观光及训化、繁殖珍稀濒危动植物。遗产地风景名胜地区实行三级保护,一级保护区内除构建必要基础设施外,禁止建设其它任何设施;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风景和浏览无关的设施;三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设施。科学规划  有序开发云南省政府及主管部门已先期制定了完整、科学的“三江并流”遗产地保护开发规划。《条例》尤其强调,按地理位置和生态特征划分的8大片区,都要制定出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近期和长远保护开发规划,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界限,公告社会。单位和个人可按照审定的规划,依法投资开发利用遗产地境内的风景名胜地资源,并实行有偿使用,积累资金用于加强保护和滚动发展。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的经营项目、经营位置、经营规模;由主管部门根据主客观条件和景区容量作出详细规划,采取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和经营范围。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经营位置和扩大经营规模;违者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取缔。定期监测  重拳惩违严格保护遗产地内的生物多样性宝库,是各项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要逐步建立完善、科学的保护监测系统,对其自然资源状况及人类活动情况进行严密的定期监测,并接受群众广泛监督,及时采取警示、疏导、总量控制接纳人数等应对措施,杜绝因人满为患、过渡开发等人为因素对资源、景观造成破坏和损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引进外来生物物种,确需引进的必须报主管部门授权,未经授权或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条例》规定,在遗产地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使用环保车船和电、气、太阳能等清洁燃料,水、气、烟尘、噪音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由云南省“三江并流”遗产地管理机构会同该省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通过包括地质灾害评估在内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交规范的成果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对在风景名胜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按实际违法违章建筑面积计算 ,一类保护区每平方米罚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二类保护区每平方米罚款50元以上300元以下,三类保护区每平方罚款20元以上100地以下。保护成效突出,模范遵纪守法者也将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5-6095-K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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