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的管理浏览次数:583 发布日期:2005-08-03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勘查 理顺控沉管理体制正当时侯福志地面沉降是一种地质灾害。不合理的开采地下水是造成地面沉降的主要因素之一。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综合性较强的社会性工作。多年来,天津市的地矿、规划、测绘等部门依靠专业优势,密切配合,在地面沉降勘查、监测、预报和治理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天津市在控沉管理工作中,却存在着明显的职责交叉现象。都是文件惹的祸早在1990年,天津市政府在《批转市地矿局〈关于请市政府授权我局履行综合管理全市地质矿产工作四项政府职能的请示〉》中就明确就规定:(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环境的勘查评价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1997年,天津市政府发布了《天津市地质灾害防台管理办法》,该办法指出,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影响,造成地质环境变化,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该办法规定,天津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部门履行控沉工作的有关职能提供了法律保障。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该办法也明确规定地面沉降属地质灾害。然而,1996年7月,经天津市政府批准,该市编委印发《关于建立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工作办分室的复函》,同意市建委成立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工作办公室,为市建委下属的处级事业单位。该文件规定控沉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控沉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控沉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控沉工作有关法规并组织实施。在1998年的机构改革中,控沉办又由天津市建委划入了该市水利局,水利局理所当然成了控沉工作的主管部门。从上述文件中,同样级别的文件在控沉职责表述上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众而产生了职责交叉。控沉工作该谁管笔者认为,控沉工作理应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理由如下:一是来自国务院有关的职责分工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批复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监督评价和预报。二是来自市政府职责分工的文件和规章依据。2001年,天津市委、市政府批复的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三定方案”明确规定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环境的勘查评价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而据国务院发布的2004年11月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面沉降属于地质灾害。2004年6月,天津市政府新修订的《天津市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地质灾害包括地面沉降,并规定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三是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专业优势。早在上世纪70年代初,天津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即投入4000万元,对地面沉降进行了工程地质勘查和沉降机理的科学研究,得出了过量的开采地下水是造成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的结论,为合理开采地下水,防治地面沉降提供了科学依据,受到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肯定。同时为监测地面沉降,先后在市区、塘沽、汉沽和大港区埋设了7组分层观测标,对地面沉降开展了经常性监测工作。目前,天津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已形成了一支集测绘、地质、工程为一体的高不平的专业化队伍。因此,天津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无可比拟的专业优势,可以为科学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依法理顺正当时应该强调指出,地面沉降是地质因素、人为因素综合影响造成的,其中地下水的不合理开采是地沉的主要诱因。仅仅因为与地下水有联系,就将本属于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入其它部门,既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统一,又会造成部门之间的不和谐。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应该抓住国务院刚刚出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机遇,依法理顺管理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建议将市水利部门控沉的职能划入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包括地面沉降在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理顺体制的前提下,明确控沉工作的具体内容。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的“三定方案”以及《天津市地质防治管理办法》,笔者认为,控沉管理应包括如下六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控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是组织协调天津市地面沉降的防治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地面沉降的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负责地面沉降的勘查评价和监测管理;四是负责发布地面沉降灾害预报和年度会商简报;五是负责地面沉降工程治理的立项管理,防治工程设计的审批和工程质量的验收;六是监督检查天津市各单位对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 (5-7128-K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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