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法实施后审批的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应进行环评

浏览次数:489  发布日期:2005-08-03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勘查
 关于对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简称《环评法》)的规定,2003年9月1日以后审批的流域水电开发规划或修编调整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坐。在审批该流域规划内的具体水电项目时,如未进行流域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管理中落实补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环评法》实施生效之前流域水电规划中水电项目的环境管理,经技术评估、审查后可直接批复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可与有关部门协调,促进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的修编,并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4月25日  环函[2005]147号)(5-7113-H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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