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六类矿产开发活动浏览次数:645 发布日期:2005-11-16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三部委联合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近日与国土资源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明确指出6类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属严禁范围。这6类禁止开发的活动包括: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的采矿;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钡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政策》同时也规定了限制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等都将受到限制。《政策》同时要求,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政策》同时强调,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郄建荣)(5-10255-K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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