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最大古生物化石走私案开审浏览次数:515 发布日期:2005-12-19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遗迹/地质遗迹和化石宗 合2005年11月1日,全国涉及数量最大的一起古生物化石走私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涉嫌走私、倒卖2925件珍贵古生物化石,加拿大籍华裔朱春林等人接受了第一次审判。当日,距离案发恰好一年时间。这是浙江省海关部门自成立以来查获的最大的一起古生物化石走私案。有专家认为,此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第一次庭审 辩控双方据理力争11月1日上午9时,庭审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大的审判庭准时开始。6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多达8人,有的被告一人就聘请多名律师。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现年46岁、籍贯江苏省扬中市的加拿大籍华裔朱春林提起公诉,指控其在担任美国某公司负责人期间,涉嫌自2003年起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朱小刚等人陆续在国内采购古生物化石走私到美国销售。检察机关分别以走私文物罪追究朱春林、朱小刚、于彦君、于丽春、陈志根、曹广国等6人的法律责任,以倒卖文物罪追究朱小刚、于彦君、于丽春等3人刑事责任。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调查认定,朱春林、朱小刚、于彦君、于丽春等人走私、倒卖及收购、转移、非法藏匿的各类化石总共达2925件。第一个接受审理的是朱春林。据海关缉私部门掌握的情况,朱春林曾从事过地质研究,对古生物化石及其价值有比较深的了解。在这起案件中,大多数化石是他收购的。在法庭调查刚开始时,审判长问,公诉机关对他的指控他是否承认,朱春林回答说“基本属实”。朱春林供认,此案中的朱小刚是他的侄儿,陈志根和曹广军是他的外甥。辽宁人于彦君、于丽春兄妹俩是他在一次入境时认识的。2004年11月,在这批险些走私出境的古生物化石被查获前,朱春林在朱小刚的陪同下,先后两次向于彦君、于丽春购买化石,包括潜龙、满洲龟、鹦鹉嘴龙等品种,并将购买的化石夹藏在装载根雕奇石等货物的集装箱中,于2003年底走私出境。朱小刚、于丽春二人,曾于2004年6月和9月,先后两次在桂林购买了古生物化石,而后倒卖给他人,数量共计30余件。于彦君于2004年9月将一批古生物化石倒卖给他人,其中有81件为三级化石,相当于国家三级文物。在下午的举证、质证过程中,参与了这批古生物化石鉴定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的专家——研究员刘陆军和副研究员张海春出庭作证。被告的辩护律师提出疑问,即依据什么对化石进行分类,并将其等同于同级文物。专家的回答是,国家还没有出台化石分类标准,目前能够依据的划分标准是辽宁省出台的《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但也有的化石因为未列入到目录中,无法鉴定并作出分级,如4件保存完好的剑齿虎头骨化石。保存完整的剑齿虎头骨化石数量稀少,非常珍贵,每枚在国外可卖到1万至2万美元。目前本案还在继续审理中。专家发话 古生物化石价值有待进一步鉴定庭审结束后的第三天,记者联系到了参加此次化石鉴定工作并出庭作证的专家刘陆军。据刘陆军介绍,目前所有缴获的古生物化石暂由金华海关保管。研究所的专家们前后大概鉴定了2500件左右的古生物化石,其中,脊椎运动化石占多数。在接受鉴定的古生物化石中,国家三级以上化石约有1000多件。总的来说,这批化石的科研价值并不是很高。但有部分化石还是十分珍贵的。这批化石中价值较高的是二级孔子鸟化石,而且发现了4件剑齿虎头骨化石,之前国内尚没有类似发现。同时,刘陆军强调,这次鉴定并不是学术意义上的研究鉴定,是为了配合案件审理进行的初步鉴定,所以不排除在这近3000件化石中有国家一级化石的存在。保障欠缺 须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200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国土资源部《关于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管理的相关办法》规定,禁止将古生物化石运送出境。《刑法》第326条规定:“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行政管理上,目前文物与古生物化石管理职责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文物由国家文物局主管,古生物化石主要由国土资源部主管。而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更注重于规范化石的挖掘开采,而对倒卖、走私化石等未在法律责任中作出规定。近年来,我国发现了多个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群,如辽宁的热河生物群、贵州的关岭生物群等。专家称“这里发现的每一块化石都足以让世界抖一抖”。然而,由于有关部门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使得古生物化石的盗挖乱采现象十分普遍。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将大量珍贵古生物化石走私出境。案件回放从2003年起,犯罪嫌疑人朱春林纠集朱小刚等人在国内采购古生物化石走私到美国销售。2003年4月和10月,朱春林伙同朱小刚向于彦君、于丽春等两次购买化石。2004年4月,朱春林、朱小刚等人先后到辽宁省锦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及上海购买了鹦鹉嘴龙等一批古生物化石,并将购得的化石存放在外甥陈志根在浙江省义乌市开办的森艺根雕厂内,准备伺机出口。2004年11月1日,陈志根等人在明知朱春林购买工存放在森艺根雕厂内的货物系国家明令禁止出口的化石的情况下,仍按朱春林的吩咐,联系了宁波志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以木雕等工艺品为掩护,负责将该批化石夹藏其中装入集装箱,并以“木制工艺品”等名义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至美国。当日,金华海关缉私分局在宁波海关北仑口岸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当场查获得该批走私出口的古生物化石共计1141件。经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鉴定,这批被当场查获的古生物化石中含鹦鹉嘴龙等三级化石489件,相当于国家三级文物;王冠虫等一般化石597件,相当于国家一般文物,其余化石48件,上述化石均禁止出口。案发后,金华海关缉私分局从多处将朱春林、朱小刚、于彦君、于丽春等人实施走私、倒卖及收购、转移、非法藏匿的各类化石共计2925件予以扣押追缴;同时将用于掩护化石走私出境的木雕等工艺品予以扣押追缴;并冻结朱小刚中国银行户头上用于购买化石的赃款美元20014.15元,人民币7137.8元。(5-11283-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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