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特大古生物化石走私案终审改判

浏览次数:550  发布日期:2005-06-24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遗迹/地质遗迹和化石
 主犯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改为有期徒刑8年由深圳蛇口海关侦破的建国以来最大宗走私古生物化石案有了最终结果,广东省高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将主犯台湾人陈彦霖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改为有期徒刑8年。2003年1月18日,深圳蛇口海关关员抽查一个申报为工艺品的集装箱时,发现箱尾竟夹藏着贵州龙、鹦鹉嘴龙等其他珍贵古生物化石2165件。据介绍,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海关破获的最大的古生物化石走私案。经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专家鉴定认为,这些化石远至1.9亿年前的侏罗纪,中至6700万年前的新生代,近至2.3万年前三叠纪,其中有相当于国家一级文物的化石5件,二级文物化石46件,三级文物化石71件,其他为国家禁止出境的各类化石。1月20日,海关缉私人员成功诱捕了押解这次走私的广西男子杨永鸿,同年6月又抓获其余10名罪犯。7月31日,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涉及此案的陈彦霖等4人被逮捕,同年12月2日,深圳市检察院对4人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因辩护律师质疑该案文物鉴定单位的资质,公诉机关庭审后补充侦查,请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出具《公函》,《公函》认为此次鉴定符合有关规定,并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进行评定。综合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的权威意见和鉴定结果,2004年11月台票,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4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走私文物罪,且情节特殊严重,故判处陈彦霖、杨永鸿无期徒刑,分别判处褚钟明、杨运富4年和7年有期徒刑。4名被告人不服,随即上诉到广东省高级法院。陈彦霖的律师指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构成走私文物罪,也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走私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建议省高院改批。今年年初,经审理后广东省高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对4名被告人罪名确认,但量刑过重,改判为:陈彦霖、杨永鸿8年有期徒刑;褚钟明有期徒刑3年;杨运富有期徒刑5年。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书指出:“在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古生物化石鉴定标准和法律法规等作出走私古生物化石即构成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数量标准,法院采纳了陈彦霖的其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辩解理由。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具体情况及平衡同类类似案件量刑等因素,一审确认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导致对各被告人的量刑过重,因予以纠正。”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书“略显无奈”描述,点出了目前法律的空白点,这足以引起法学界特别是立法者的关注。                                       (李朝涛)(5-6025-GTZYB)
附件下载: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