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大古生物化石走私案终审改判

浏览次数:534  发布日期:2006-02-06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遗迹/地质遗迹和化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对同深圳蛇口海关侦破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宗的走私古生物化石案改判,将主犯台湾人陈彦霖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改为有期徒刑8年。

2003118,深圳蛇口海关关员抽查一个申报为工艺品的集装箱时,发现箱尾竟夹藏着贵州龙、鹦鹉嘴龙等其他珍贵古生物化石2165件。经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专家鉴定认为,这批化石中有相当于国家一级文物的化石5件,二级文物化石46件,三级文物化石71件,其他为国家禁止出境的各类化石。

2003122,深圳市检查院对4人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因辩护律师质疑该案文物鉴定单位的资质,公诉机关庭审后补充侦查,请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出具《公函》。《公函》认为此次鉴定符合有关规定,并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进行评定。综合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的权威意见及鉴定结果,200411月,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4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走私文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故判处陈彦霖、杨永鸿无期徒刑,分别判处褚钟明、杨运富4年和7年有期徒刑。

4名被告人不服,随即上诉到广东省高级法院。陈彦霖的律师提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构成走私文物罪,也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走私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建议省高院改判。2005年年初,经审理后广东省高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对4名被告人罪名确认,但量刑过重,改判为:陈彦霖、杨永鸿8年有期徒刑;褚钟明有期徒刑3年;杨运富有期徒刑5年。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书指出:“在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古生物化石鉴定标准和法律法规等作出走私古生物化石即构成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数量标准,法院采纳了陈彦霖的其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辩解理由。

                                             (6-01055-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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