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审理古生物化石走私案遭遇法律真空

浏览次数:541  发布日期:2006-02-06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遗迹/地质遗迹和化石
2004年11月,浙江杭州海关在宁波北伦港破获了一起古生物化石走私大案,查获各类珍贵化石2925件。2005年11月1日,这起古生物化石走私大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调查,从2003年起,犯罪嫌疑人朱春林纠集朱小刚等在国内采购古生物化石走私到美国进行销售。2003年4月和10月,朱春林伙同朱小刚向于彦君、于丽春等两次购买化石。2004年4月至5月间,朱春林、朱小刚、于丽春又先后到辽宁锦州、广西桂林及上海购买了鹦鹉嘴龙等一批古生物化石,并将购得的化石存放在被告人陈某开办的根雕厂内,准备从宁波出口。经缉私人员现场清点,犯罪嫌疑人准备走私出口的古生物化石共计1141件。海关缉私人员又顺藤摸瓜,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锦州、上海等地倒卖、藏匿的各类化石1784件。至此,共缴获各类化石2925件。在法庭上,一名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公诉人提起的所有指控,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则对海关缉私局之前收集的所有口供予以否认。其辩护律师提出疑问,即依据什么对化石进行分类,并将其等同于同级文物。专家的回答是,国家还没有出台化石分类标准,目前能够依据的是辽宁省出台的《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但也有的化石因为没有列入目录中,无法鉴定并作出分级。(马  良)(6-01055-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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