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石油开发生态环保条例浏览次数:645 发布日期:2006-02-20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勘查1月8日,《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获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油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实行清洁生产,建设采出水处理设施;落地原测必须在完成试油、修井作业后5日内清除,井场油池存放的原油必须在10日内清除。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的将被环保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运输原油、化学药剂泄漏造成污染或随意排污的行为,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陈永君)(6—01194—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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