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浏览次数:694  发布日期:2006-01-26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时政
油田排污先得领许可证2006年1月8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油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油田生产单位须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该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油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提供有关污染防治的技术资料,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许可的排放总量和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和标准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实行清洁生产,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防止油田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条例》规定,油田发生井喷、管道破裂、穿孔等突发性事件,或者因盗窃事件致使原油泄漏,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故障,防止污染扩大;落地污油污物应当在排除故障10日内予以清除,居民区内污油污物应当在2日内清除。《条例》规定,油田生产单位要加强对技术关闭井、报废井的管理,限期安全封堵,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开启。禁止在生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油田勘探开发,已开发油井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逐步关闭;禁止在生活饮用不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油田开发建设项目;禁止在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因油田生产活动对生活饮用水源水质造成影响的,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建设生活饮用水的替代水源和供水设施;无条件建设替代水源和供水设施的,应当对受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赔偿。油田生产用水禁止开采浅层可饮用地下水。同时,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油田开发。                    (方 言)(6-01101-K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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