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重新划定水资源费征收对象浏览次数:562 发布日期:2006-03-21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湖北省近日公布了新的《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并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据介绍,此《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全省加强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统一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省政府法制办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根据该《办法》规定,中央在鄂电厂也须缴纳水资源费,而此前这些电厂是免征此费的。但以下两种情况可免征水资源费:一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据悉,水资源费征收的主要使用范围是:重点水源工程建设项目;饮水安全、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节水型社会建设项目;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费征收开支,以及特困企业及社会福利企业的水资源费返还等。 (喻 妙)(6-02202-HJB)
附件下载:
|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