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划定水土保持生态红线浏览次数:530 发布日期:2014-07-14 分类:地下水 近日,北京市法制办公布《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至7月22日向社会征集意见。《条例》划定水土保持生态红线,将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生态公益林、湿地、绿道郊野公园等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的禁建区、限建区范围。 《条例》要求,市水行政部门应当每5年组织对全市进行一次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针对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水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水土流失情况调查。《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水行政部门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为防止水土流失,《条例》明确了禁建区、限建区。禁建区内禁止进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限建区。 《条例》对坡地管理作出明确要求:在25度以下、5度以上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坡地改梯田等措施,减少化肥农药施用;在5度以上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保护林下植被,修建梯田、树盘,蓄水保墒,实行节水灌溉,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鼓励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和25度以下、5度以上坡地种植农作物的逐步退出生产经营;退出耕种的坡地,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生态修复。 北京市分布着众多小流域,这些小流域既是水源涵养的地理单元,又是水源保护的管理单元,只有把这些小流域治理好、保护好,才能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为此,《条例》要求市和区、县政府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山、水、林、田、路、村,控制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其中,山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以水源保护为重点,实施污水、垃圾、面源污染物等环境综合治理,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措施,控制土壤侵蚀、溯源治污;平原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以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采取集蓄雨洪、改善水质、治理初级雨水等措施,增加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面积等,控制泥沙和面源污染物进入河道和管网等措施,调控地表径流、涵养水源、保护地下水。 《条例》对生产建设项目作了严格规范,力图通过多种措施,把北京市建设成为集水“海绵”城市。《条例》提出,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凹式绿地、雨水集蓄设施、透水铺装等措施,充分利用雨水资源,回补地下水,有效控制地表径流,确保径流外排量不增加。此外,《条例》规定,涉及土石方挖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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