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地下水,大同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浏览次数:560 发布日期:2007-09-27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山西大同市从9月1日起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标准。调整后,大同市将对高污染、高耗水等限制类工业企业和淘汰类企业加收1倍至3倍的水资源费,而对于农业生产、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则暂缓征收,此举将促进该市地下水的保护。大同市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过去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小、标准低。目前执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在2004年7月制定的,自备水源取用地下水超采区和非超采区每立方米分别征收0.6元和0.5元。此次调整最大的特点是范围扩大,标准提高。范围由原来的自备水源扩大到包括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水利工程供水企业在内的所有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标准为:自备水源取用地表水和地下 水分别由原来的每立方米0.25元和0.5元提高到0.5元和1元,地下水超采区由每立方米0.6元提高到1.2元;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水利工程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每立方米分别征收0.25元和0.5元,地下水超采区为每立方米0.6元;采矿排水非超采区和超采区每立方米分别征收0.12元和0.14元;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和水力发电用水按发电量每千瓦时分别征收0.01元和0.005元水资源费。对洗浴、洗车等特殊行业取用地下水按自备水源标准加1倍征收;对经营性林场、苗圃、养殖业取用地下水按自备水源标准减半征收;对全市范围内高污染、高耗水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类企业或企业中限制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取用水加1倍征收,对淘汰类企业或企业中淘汰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取用水加3倍征收。超定额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超出定额不足20%的,按原标准1倍征收;超出定额在20%以上,不足40%的,按原标准2倍征收;超出定额40%以上,不足60%的,按原标准3倍征收;超出定额60%以上的,按原标准4倍征收。此次调整后,凡直接从全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泉口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以下5种情况外,均应缴红领巾水资源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此外,直接从河道、湖泊、泉口或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不包括经营性林场、苗圃及养殖),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及水利工程供水企业供居民生活用水的取水量,暂缓征收水资源费。(邢云鹏 刘 帅 管 瑞)(2007.9.15,中国矿业报,B2版)
附件下载:
|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