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浏览次数:712 发布日期:2006-04-17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勘查油田上项目须有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保护方案甘肃省《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油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油田生产单位须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条例》规定,油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提供有关污染防治的技术资料,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许可的排放总量和标准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和标准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条例》要求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实行清洁生产,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防止油田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造造成污染和破坏,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建设采出水处理设施,油水分离后产生的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回注采油层或才综合利用,不得污染地下水;需要外排的,应当排入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条例》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油田勘探开发,已开发油井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逐步关闭;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油田开发建设项目;禁止在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设置废弃物堆放所。因油田生产活动对生活饮用水源水质造成影响的,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建设生活饮用水的替代水源和供水设施;无条件建设替代和供水设施;无条件建设替代水源和供水设施的,应当对受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赔偿。油田生产用水禁止开采浅层可饮用地下水。《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油田勘探开发生产活动,已经开发生产并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治理。(陈 兵)(6-03224-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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