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浏览次数:685 发布日期:2015-05-06 分类:矿山地质环境 近日,伊犁州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伊犁州直加强非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州直范围内各类矿山企业在生产开发过程中必须坚持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补偿机制。同时,严格审查新立矿业权开发利用方案,不再受理对水源、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小型矿山的开采申请。 一是建立州直矿产资源管理新机制。凡涉及州直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征求州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畜牧局、林业局等职能部门意见,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或上报),不再受理对水源、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小型矿山的开采申请。 二是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审批,不得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 三是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补偿机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矿山企业实施“边生产、边治理”,督查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义务。 四是严禁在“三区两线”(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禁止开采区)新设砖瓦用粘土矿、建筑用砂石矿等矿山。对已设立的矿山企业,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关闭方案,逐步予以关闭,严格控制并规范露天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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