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浏览次数:635 发布日期:2006-06-19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时政浙江省是我国地面沉降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省沿海平原地面沉降呈加剧趋势,对城乡建设、交通、农田水利及防洪工程产生直接影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近年来,我省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积极开展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嘉兴、台州、温州等部分地区的地面沉降还在进一步发展,地面沉降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30号)。《意见》要求,提高认识,统筹规划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省建设中,力争到2010年,除特殊用途外,禁止工业用地下水,在地表水供水管网到达地区停止开采地下水,地下水采补达到基本平衡,地面沉降得到基本控制。加快推进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宁波、温州、嘉兴、湖州、台州等市要在今年内完成“十一五”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并在各市规划的基础上做好全省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意见》要求,加强监测,建立和完善地面沉降防治预测预警系统。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地面沉降规律的研究,建立和完善地面沉降预测预警系统。加强科技应用,逐步完善我省沿海平原地面沉降综合监测网络,实现地面沉降实时监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测绘、水利、规划、建设等部门布设的不同目的监测网,实现资源共享。结合地下水禁采限采工作,保留和改造一批监测井,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要加强地面沉降的监测,每年未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本地区年度沉降范围和沉降速率的监测报告。《意见》要求,疏堵并举,综合治理地面沉降。水利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年度计划。要按照禁、限采区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落实地下水禁、限采工作(因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应急预案处置需要取用应急饮用水的除外)。要研究落实地下水人工回灌方案。发展改革、环保、水利、建设等部门要加大水环境治理力度,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加快城乡一体化供水步伐,从源头上解决沿海平原城乡居民饮用水问题。深化水价改革,实现优质优价。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倡导节约用水、循环利用的生产生活方式。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预防和减少工程性地面沉降。《意见》还要求,加强领导,建立综合防治地面沉降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协作、部门协同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综合防治。加强地面沉降防治的队伍建设。积极筹措落实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省财政视各地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给予相应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供水项目和必要的地面沉降监控网络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建设、环保、法制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建立和完善保障地面沉降防治的法规政策。加快水资源管理改革进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规范、限制地下水开采行为的导向作用,推动节水与治污工作。 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吴孟杰 沈慧珍 刘思秀 2006年6月19日
附件下载:
|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