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加强水电开发等规划环评

浏览次数:579  发布日期:2006-09-15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勘查
云南加强水电开发等规划环评对违规审批的将追究主管人员责任记者郑劲松报道,云南省副省长高峰在近日召开的全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结合云南实际,重点加强对云南流域水电开发、重点工业园区及城市新区建设等开展规划环评。高峰要求,对实施建设项目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环评未批准前,各级政府和发改委、经委等审批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对实施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准前不允许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环境标准以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凡是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环保部门审批而未经审批同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征地、贷款,不得发放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要强化对建设项目竣工的环保验收,加大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后全过程跟踪监管力度,督促其按“三同时”要求建设;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通过公开环境信息等方式,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对环境管理的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委员会,对经济社会重大决策、规划实施以及重大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充分研究。高峰说,今后对有关规划编制机关不按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审批机关违法审批的,对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出现变化后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等环境违法行为必须严肃处罚。(2006.8.28,中国环境报,1版)
附件下载: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