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的又一利剑

浏览次数:557  发布日期:2006-11-13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勘查
——访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王飞  张丽华《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1999年修订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条例》观台是我国强化海洋环境保护、促进海洋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海洋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借《条例》出台之际,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王飞。记者:海洋是蔚蓝色的国土,被誉为“蓝色的聚宝盆”,蕴藏着丰富的淡化水、食品、能源、金属等战略资源。“向海泮进军”已成为沿海各国谋求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途径。请您谈谈《条例》的出台对开发利用海洋、保护海洋的重大意义。王飞: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广袤的“海洋国土”,有18000多千米的大陆海岸线,对300万平方千米的海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实施海洋开发战略是我国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洋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不断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全国海洋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海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重点海域环境治理不断推进,生态保护和治理得到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的海洋环境意识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明显提高。然而,在海洋经济快速增长,对海洋开发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人口、资源和环境的矛盾日益突显,海洋环境面临更大的压力。《条例》的出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维护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大力实施海洋开发战略、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记者:海洋是一个整体,我国的海洋事业发展和海洋的管理是采取各部门积极参与、部门之间相互配合这样一个体制。《条例》的出台无疑给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既赋予了权力,又提出了要求。请您谈谈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来做。王飞:我们感到既有动力,又有压力。我认为,首先要对《条例》进行学习,对条文进行理解,认真宣传、贯彻《条例》的精神内涵和法律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学习,了解和掌握新规定、新内容、新措施,进一步树立起为国家利益、为海洋事业发展、为沿海经济、为社会进步、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内容,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好海洋工程建设环境保护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执法的效果,要集中时间,分期、分批对分管、从事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同志进行培训,让执法人员全面理解《条例》的立法本义,适度裁量适用条文,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我们要对过去海洋环境保护的一些工作进一步进行总结,使工作更加规范,更加符合海洋环境的客观规律,更加符合海洋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更加符合开发海洋、保护海洋的利益。我们要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部门的一些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条例》实施后,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大、任务重,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依法严格承担责任,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海洋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沿着法制建设的轨道健康发展。对《条例》中规定的监管执法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依法加大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违法事件的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果。对不执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禁止区域内违法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同时,还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海洋工程建设环境污染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切实担负起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加强部门协调,主动沟通,相互支持,形成执法合力,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规范海洋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完善对污染责任者的损害赔偿机制,研究建立海洋环境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为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做出新的贡献。同时,我们要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工作。因为海洋环境的好坏,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建成以后对海洋及其海洋生态影响如何,要通过科学的海洋监测,通过数字、通过科学研究来说明这项海洋工程建设对海洋生态的破坏程度。我们要在过去海洋监测比较有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海洋监测能力的建设,组织好和管理好全国海洋监测网络,充分发挥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的海洋监测机构的作用,及时掌握海洋环境动态变化。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一是为海洋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同时,也为各级政府开发海洋、利用海洋和发展经济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要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完成科学技术资料的积累和分析.更重要的是审批各类用海项目提供可靠的科学数据。我们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各级海洋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尤其是充分发扬中国海监总队在海洋执法中的作用,使中国海监总队在海洋环境保护执法中做到有法可依,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章事件。记者:《条例》界定了“海洋工程”的法律概念,明确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工作范围。请您谈谈《条例》在实际工作中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王飞:《条例》对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予以了细化和完善,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条例》明确了对海洋工程的界定,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和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并具体列举了包括围填海、人工岛、养殖、海洋矿产资源开采、海上娱乐等九类工程类型,进一步界定了与海岸工程的范围划分。1983年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工程主要是集中在海岸附近,因此,当时将所有涉及海洋环境影响的工程都笼统称为海岸工程。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工程越来越多,并逐步向海上推进,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已越来越大,因此,在1999年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时,对“防治海洋工程环境污染”专门作为一章进行规定,从法律上对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予以了管理上的划分。但是,没有明确“海洋工程”的内涵和范围,造成在实践中仍存在各种涉海工程难以划定海洋工程还是海岸工程的问题,不利于管理部门更好地协调开展工作。在“海洋工程”概念界定不明的情况下,继续笼统地按照陆地工程的管理模式将不能实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目的。新出台的《条例》不仅界定了“海洋工程”的概念,而且规定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管理职能,明确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工作范围,为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在今后的实施中应予以科学把握。记者:如今,我国海洋形势严峻,国民的海洋意识却非常薄弱,据国内媒体报道,我国某大城市90%的大学生认为,中国版图只有960万平方千米的陆域国土面积,而不知道300多万平方千米的管辖海域。请您谈谈在全社会普及海洋知识的重要性。王飞:对海洋投以更多的关注,已成为我国未来发展之必需。“向海洋进军”已作为国家的战略决策被写入“十一五”规划及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中。今天,海洋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很少有人怀疑,但是,海洋似乎依然离我们很远:我们对海洋的了解还太少,太多的海洋之谜还未能揭示;人们对海洋的了解甚至远不及对外层空间的了解;海洋产业在国家经济中的比重还太低……这种状况的形成,与多年来我们对海洋的投人过低有关,从更基本的层面上看,其实与我们国民海洋意识的普遍匮乏不无关系。可以说,在国民中培育海洋意识与加强对海洋的研究,部署对海洋的开发利用同等重要,让更多的人亲近海洋,热爱海洋。要在全社会鼓励对海洋的持久兴趣,要鼓励民间、学校参与海洋知识的普及,以期在社会上形成像天文、航天热那样形成海洋热。(2006.11.4中国矿业报,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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