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七类地区禁采地下水浏览次数:569 发布日期:2006-12-05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年采地下水七十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须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武汉市政府近日出台《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明确七类地区将被禁止取用地下水。需年取用地下水7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有资料显示,武汉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11亿立方米,可开发量超过4亿立方米。但目前武汉地下水超采、乱采等问题越来越严重,部分地区已经形成了区域性地下水水位降落漏斗,还有一些地段地面塌陷和地下水水质受到污染。《办法》提出,武汉市将划定地下水的限采区和禁采区,在这些区域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办法》还规定,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不得超过地下水年度可开采用量,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其中,该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下水已严重超采或地面已明显沉降的地区,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可能对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的损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等七类地区,将被禁止取用地下水。另外,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方可打井,井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在中心城区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同步建设观测井,监测地下水水位和水质变化。(胡彩丽)(2006.11.23,地质勘查导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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