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暂行规定》出台浏览次数:750 发布日期:2007-10-22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灾害,促进矿业健康发展,《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暂行规定》经省法制办备案正式发布,并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采矿权人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缴存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应当依法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防治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负责治理因开采矿产资源所造成的地质环境的破坏。各级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年度检查时,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要求治理的矿山,年检不予通过。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地环处 黄茂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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