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取得重大成果浏览次数:654 发布日期:2009-09-25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中央财政已投入50亿元解决矿山环境遗留问题全国30个省份建立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记者赵 凡报道,曾经垃圾遍地、污水横流的采煤沉降区,经过一年多的治理,已经成为集湖面、城市湿地、生态景观为一体的城市中央公园。记者从刚刚召开的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经验交流会上获悉,像河北省唐山市南湖这样由“城市伤疤”变成市民观光景点的例子,在全国并不少见。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已经取得重大成就。 一是中央和地方投入了大量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2001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共投入资金50亿元,下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1418个,用于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项目涉及31个省(区、市)的能源、金属和非金属各类矿山,其中投入煤炭矿山最多。与此同时,各级地方财政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投入力度也呈现逐年增加趋势,自2001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地方财政资金累计达62亿元,企业自筹资金累计达47亿元。这些项目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矿山环境,增加了耕地,预防了矿山地质环境灾害,保护了人民财产安全,取得了很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成效。 二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基本建立。自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下发以来,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逐步建立。到目前为止,全国30个省份已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对在生产和新建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起到了有效的督促作用,矿山企业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明显提高,治理效果有了一定程度的保证。截至2008年,全国累计缴存保证金70多亿元。 三是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规范管理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今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编制、保证金等制度,这些制度和规范,从矿山开采源头上杜绝和减少了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此外,全国31个省也已完成了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 四是通过废弃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探索实践,建成了一批包括国家矿山公园在内的治理示范区、公益用地等。 转自国土资源网 200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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