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立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浏览次数:473 发布日期:2007-12-26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记者近日从安徽省国土资源部门获悉,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了采矿企业要承担的环境治理责任,即所有采矿权人,今后都应按规定缴存保证金。该《办法》是根据本月起开始实施的《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的。《条例》中规定:因开采矿山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违者将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办法》同时明确,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对此,《办法》中国求,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向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按照采矿登记机关核定的保证金数额和缴存期限,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矿权人组织验收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其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一次性治理完毕,验收合格的,将采矿权人缴存保证金的90%返还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分段、分期治理,对已治理且验收合格的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已治理面积应缴存保证金的80%返还采矿权人。(赵黎明 汪健健 张 伟)(2007.12.20,中国矿业报,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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