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实施

浏览次数:562  发布日期:2007-12-11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特约记者曾强红报道,《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实施。今后,甘肃省将依据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按年度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用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和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甘肃是一个资源大省,现已发现各类矿产172种,查明储量的矿种96种。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近年来甘肃的矿产资源开发不断加速。同时,在矿产资源开发中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矿山环境问题,引发的各类矿山地质灾害有增多迹象。据了解,《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甘肃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资源与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依据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按年度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用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和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提取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治理费的原则,依据不同矿种按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开采的矿石量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办法》规定,对于新建矿山,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采矿许可年限逐年缴存保证金;对于已建矿山,按采矿许可证的剩余年限逐年缴存保证金。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或主采矿种的,按变更后的矿区面积、主采矿种重新核定应提取的保证金数额,与采矿权人重新签订治理责任书。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应同时办理保证金本息转让手续,其所承担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一并转移至采矿权受让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及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在采矿过程中和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时,完成矿山植被恢复、土地复垦、水土污染防治和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达到治理责任书的要求。据悉,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未达到要求的,由验收机关签发限期恢复治理矿山环境的通知书,责令限期恢复治理。经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及利息。采矿权人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退还,由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单位进行治理。治理费用超出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2007.11.24,中国矿业报,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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