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地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626  发布日期:2008-04-17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
针对资源开发、工程建设活动容易引发难恢复、难治理的地质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的特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开发、建设责任主体建立地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对开发、建设活动的地质环境风险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积极防控地质环境风险。各开发、建设责任主体,在开发、建设活动开始前,必须制定地质环境风险管理预案,并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地质环境风险管理预案要落实地质环境风险管理的人局、责任、应对措施、资金、设备、程序和工作机制。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各开发、建设责任主体要对地质环境风险源和风险进行认真识别、科学分析,对各种地质环境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并及时治理;当发现地质环境风险管理预案没有考虑到的重大地质环境事故或者意外事故苗头,应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商请有关专家进行诊断,调整风险控制和治理措施,情况严重时,可以撤销在风险地质环境体上的开发、建设活动,并做好善后工作;在开发、建设完成后,要按自然规律恢复地质环境功能。对于没有建立地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的开发、建设活动责任主体,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勒令其停工改正。(齐亚斌  余振国)(2008.4.4,中国国土资源报,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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