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古生物化石保护建立法律屏障浏览次数:553 发布日期:2008-12-15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遗迹/地质遗迹和化石 玉 瑾从国土资源部获悉,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已进入立法程序。这部法规将明确古生物化石采掘许可和古生物化石出入境许可的条件、程序和监督管理措施,切实推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好保护好质遗迹的重要职责,弥补我国有关古生物化石立法的不足。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包括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等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古生物化石是地球历史的见证,是研究生物起源和进化的科学依据,地重要的地质遗迹,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我国是古生物化石比较丰富的国家之一,古生物化石产地几乎遍及全国各地。近年来,我国的古生物化石面临严重威胁,乱采滥挖古生物化石和走私倒卖古生物化石的现象时有发生。据调查,走私者通常采用三种渠道非法获取古生物化石:一是私自挖掘,二是从化石产地的农民手里低价收购,三是从非法交易市场非法购买。前几年,我国海关查获的一次走私超过2000件的古生物化石走私案几乎每年就有一起。但到目前为止还未获知我国流失海外的古生物化石有多少。古生物化石的流失问题由多方面原因造成。尽管国土资源部通过财政部在地质遗迹保护项目中为古生物化石保护争取了部分资金支持,但毕竟是杯水车薪。除长期缺乏古生物化石保护专项经费外,法律不健全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有关专家认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是造成古生物化石走私猖獗的一个根本原因。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古生物化石保护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最早关于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正式文件是原地矿部1995年发布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此后,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7月发布施行《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文物局又联合发文,就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但是,限于法规范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出发点是规范管理,其主要内容只能规范化石的挖掘开采,对于盗采古生物化石一类的犯罪行为不具备相应的制裁力度。所以,目前我国对古生物化石走私的查处主要还是依据刑法和文物法中的相关条款。因此,针对古生物化石的立法势在必行。有关部门应该针对近年来化石走私愈演愈烈的现状,加快古生物化石保护立法。尽快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同时修订刑法,增设与古生物化石相关的罪名,如走私古生物化石罪等。我们期待《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件》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开始实施,使古生物化石保护“有法可依”。同时,在有法可依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源头上杜绝对古生物化石的违法犯罪活动。(2008.12.2,地质勘查导报,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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