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法”还要严些

浏览次数:578  发布日期:2008-02-26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遗迹/地质遗迹和化石
甲  丁2003年1月18日,深圳蛇口海关关员抽查一个申报为工艺品的集装箱时,发现里面竟夹藏着贵州龙、鹦鹉嘴龙等珍贵古生物化石2165件。2004年11月,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4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走私文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故判处陈彦霖、杨永鸿无期徒刑,分别判处其他两人4年和7年有期徒刑。然而被告律师提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构成走私文物罪,也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走私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广东省高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对4被告人罪名确认,但量刑过重,改判为:陈彦霖、杨永鸿8年有期徒刑;另两人分别为有期徒刑3年和5年。这一案件前后量刑差别之大,凸显我国保护古生物法律空白。如何有效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扫除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盲区”,使古生物化石保护做到有法可依,成为摆在法律工作者和化石保护者面前的课题。法律的完善,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基石。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  给公民明确行为准则,给执法者锐利的尚方宝剑。当然,保护古生物化石,应该从倒卖、滥挖滥采和走私的每个环节都要扯紧法律这根绳。 (2008.2.14,地质勘查导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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