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5月1日起施行浏览次数:499 发布日期:2009-03-09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记者王博报道,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签署第44号部长令公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并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强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规定》强调,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定期上报。被监督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规定》要求,应当编制或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未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治理恢复的或未在矿山关闭前完成治理恢复的,未按期缴存保证金的,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规定》实施前已建和在建的矿山,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缴存保证金。转自国土资源网2009年3月5日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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