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大明签署修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五部规章

浏览次数:499  发布日期:2015-05-25  分类:矿山地质环境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5月11日签署第62号令,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重新全文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5部规章涉及的修改内容包括: 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删去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删去第六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删去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删去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中,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土资源部公布”。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这次修改主要有两方面依据:一是根据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修改有关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全面清理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了部分规章的个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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